3:15-25恩典福音借着神的应许

经文记诵:加拉太书3:22

3:15-18约定:神应许的力量

  • 3:15保罗使用人的文约的例子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神和人之间的福音应许。他说人的文约,也就是两个人之间的协议,已经订立就不得修改。不能拒绝或宣告无效,也不能增添。即使情况有变,文约也要以订立时双方约定的方式得以兑现。
  • 3:16然后他回到亚伯拉罕的例子,说明文约的例子如何起帮助作用,如何借着他在我们身上适用。保罗在本章的前半部分已经以亚伯拉罕的信为例,向我们表明恩典的福音因信而得,现在他向我们表明福音是借着向亚伯拉罕和他子孙(一个特定的后裔)的应许而立——这个后裔就是耶稣,他兑现了这一应许,任何人都可以借着信心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加拉太书3:6-9;创世记12:7;13:15;24:7
  • 3:17接下来,保罗向我们表明了这一应许或约定的力量。神与亚伯拉罕立约——神应许说他会成就一些事情——最终通过基督使万国得福。这是神在向人允诺。无论会发生什么,我们可以确信神会恪守他的诺言。在神向亚伯拉罕进行这一允诺的四百三十年之后,有了律法,人们因此困惑。他们的表现好像表明神改变了约定的内容,但这从来不是律法的目的——律法的目的从来都不是改变约定或宣称其无效。
  • 3:18保罗论证说,如果我们出于律法而接受“产业”(永生),就不再出于应许。律法和应许向相反的。不可能两者都正确。这与保罗告诉罗马人恩典和行为是相反的非常类似。如果你在恩典之上增加行为,就不再是恩典了。因此,我们必须二选其一,作为我们信心的对象(应许或律法)。神凭着应许,把产业赐给亚伯拉罕。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产业”(永生)是出于应许(恩典),而不是出于律法(行为)。

3:19-22律法:目的和局限

  • 3:19A,22A保罗提出了下一个合乎逻辑的问题,他知道这封书信的读者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律法是为什么有的呢?”如果我们可以因应许而得救,也就是借着信心,那么律法,也就是借着行为,目的何在呢?保罗就律法的目的给出了两条原因。他在这条经文里提出了第一条原因:“为过犯”。律法向我们告知并暴露罪。罪是过犯——是违反律法。罪的下场就是死亡。因此,律法是作为圣洁的暂时性标准(直到耶稣到来,兑现应许)而设立的,向我们表明我们无法遵守律法以及我们的不顺服所招致的惩罚。旧约经文和律法把每一个人都圈在罪里。
    罗马书3:20;4:15;5:12-21;约翰一书3:4;哥林多前书15:56;雅各书2:8-12
  • 3:19B-20律法是出自神的,是借着天使经中保(可能是摩西)之手设立的。这些经文有点儿难以理解,但是跟着推论的思路走,保罗的意思似乎是神独自一人批准了与亚伯拉罕的约定——因此是基于神一方,而不是多方的——中保暗示了多方。简单来说,应许高于律法,因为应许取决于一方,神,而不是多方,我们和神。
    申命记33:2;诗篇68:17;使徒行传7:53;希伯来书2:2;利未记26:46;约翰福音1:17
  • 3:21另外一个问题来了,“既然律法是因为过犯而存在的,这是否意味着律法与神的应许是相互对立的?”这一问题来自于为完全理解律法和应许的关系所做的尝试。保罗的回答是个坚决的“不是”。他们不是相互矛盾的。两者都出自神,但是目的有所不同。这些目的也不相互矛盾,而是共同起作用。保罗会在下一节经文中作进一步的解释,但是在此处,他想让我们了解到,律法的一大局限就是(他之前已经说过了):公义不是出于律法,律法不能叫人得生。
    加拉太书2:21;罗马书7:7;哥林多后书3:6
  • 3:22保罗解释律法的第二个目的:“因着恩典”。律法存在也是为了让我们认识到我们对恩典的需求——这一需求只能因信耶稣基督靠着应许实现。律法向我们表明了我们的行为不能使我们称义,义是赐下的——赐给相信的人。因此,正确的理解是,律法和应许并不矛盾。律法表明人不是公义的,人也不能借着律法靠自己称义。律法表明了唯一的选择就是恩典。应许提供了这一恩典。唯一的条件就是信心。应许是可信赖的,因为它基于应许者——神自己。
    申命记27:26;罗马书3:9;11:32

3:23-25律法:相信之前和相信之后

  • 3:23保罗想要让我们明白在“因信得救的理还未来以先”,我们的身份是怎样的。我们被看守在律法之下。我们被“监禁”起来,或者说是律法的囚犯。然后“因信得救的理来到”,改变了一切。
  • 3:24律法的作用是暂时的“训蒙师傅”。训蒙师傅被视为奴仆,为其主人照看学龄儿童。他们是“当前掌权者”。他们负责教授儿童分辨对错,犯错时进行管教。律法的作用是一样的,告诉我们什么是正确的,管教我们的不顺服。你可以想象的到,一个孩子不太会非常喜欢负责管教他的人,尤其是当他非常严格的时候。因此,位于律法之下让我们为来到基督那里做准备,在他里面我们可以因信称义(不因行为)。
  • 3:25在“因信得救的理来到”以后,我们从此就不在师傅的手下了——我们不再位于律法之下了。我们不再是囚犯,也不再是需要师傅的学龄儿童,我们从牢房里被释放出来,长大成人——我们不再需要管教者了。一但人在耶稣里有信心(相信),他们就从律法的奴役和囚禁下被释放出来了。他们不再需要出于恐惧或为得着救恩而遵守律法。他们记得律法所教给他们的,得着自由,得以因着神为了救赎他们而所做的一切,出于感激而喜乐地顺服神。我们不再位于律法之下,而在恩典之下。
    罗马书6:14

复习题

  • 救恩是出于应许还是出于律法?
  • 神与谁立约?
  • 律法使应许失效了吗?
  • 律法的目的何在?它与应许相互矛盾吗?
  • 因信得救的理来到之后,律法会怎样?